明夷待訪錄 原君 原臣 原法 置相 學校 取士 建都 田制 兵制 財計 胥吏 奄宦 題辭   余常疑孟子一冶一亂之言,何三代而下之有亂無治也?乃 觀胡翰所謂十二運者,起周敬王甲子以至於今,皆在一亂之運 、向後二十年交入「大壯」,始得一治,則三代之盛猶未絕望 也。   前年壬寅夏,條具為治大法,未卒數章,遇火而止。今年 自藍水返於故居,整理殘帙,此卷猶未失落於擔頭艙底,兒子 某 某 請 完 之 。   冬十月,雨窗削筆,喟然而歎曰:昔王冕倣《周禮》,著 書一卷,自謂「吾未即死,持此以遇明主,伊、呂事業不難致 也」,終不得少試以死。冕之書未得見,其可致治與否,固末 可知。然亂運未終,亦何能為「大壯」之交!吾雖老矣,如箕 子之見訪,或庶幾焉。豈因「夷之初旦,明而末融」,遂祕其 百也!     癸卯,梨洲老人識。 原君   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天下有公利而莫或 興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 。   有人者出,不以一己之利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 己之害為害,而使天下釋其害。此其人之勤勞必千萬於天下之 人。夫以千萬倍之勤勞而己又不享其利,必非天下之人情所欲 居也。故古之人君,量而不欲入者,許由、務光是也;入而又 去之者,堯、舜是也;初不欲入而不得去者,禹是也。豈古之 人有所異哉?好逸惡勞,亦猶夫人之情也。   後之為人君者不然,以為天下利害之權皆出於我,我以天 下之利盡歸於己,以天下之害盡歸於人,亦無不可;使天下之 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為天下之大公。始而慚焉 ,久而安焉,視天下為莫大之產業,傳之子孫,受享無窮;漢 高帝所謂「某業所就,孰與仲多」者,其逐利之情不覺溢之於 辭矣。此無他,古者以天下為主,君為客,凡君之所畢世而經 營者,為天下也。   今也以君為主,天下為客,凡天下之無地而得安寧者,為 君也。是以其末得之也,屠毒天下之肝腦,離散天下之子女, 以博我一人之產業,曾不慘然!曰「我固為子孫創業也」。其 既得之也,敲剝天下之骨髓,離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 淫樂,視為當然,曰「此我產業之花息也」。然則為天下之大 害者,君而已矣。   向使無君,人各得自私也,人各得自利也。鳴呼,豈設君 之道固如是乎!   古者天下之人愛戴其君,比之如父,擬之如天,誠不為過 也。今也天下之人怨惡其君,視之如寇讎,名之為獨夫,固其 所也。而小儒規規焉以君臣之義無所逃於天地之間,至桀、紂 之暴,猶謂湯、武不當誅之,而妄傳伯夷、叔齊無稽之事,使 兆人萬姓崩潰之血肉,曾不異夫腐鼠。豈天地之大,於兆人萬 姓之中,獨私其一人一姓乎?是故武王聖人也,孟子之言,聖 人之言也。   後世之君,欲以如父如天之空名禁人之窺伺者,皆不便於 其言,至廢孟子而不立,非導源於小儒乎!   雖然,使後之為君者,果能保此產業,傳之無窮,亦無怪 乎其私之也。既以產業視之,人之欲得產業,誰不如我?攝緘 縢,固局鐍,一人之智力不能勝天下欲得之者之眾,遠者數世 ,近者及身,其血肉之崩潰在其子孫矣。   昔人願世世無生帝王家,而毅宗之語公主,亦日:「若何 為生我家!」痛哉斯言!回思創業時,其欲得天下之心,有不 廢然摧沮者乎!是故明乎為君之職分,則唐、虞之世,人人能 讓,許由、務光非絕塵也;不明乎為君之職分,則市井之間, 人人可欲,許由、務光所以曠後世而不聞也。然君之職分難明 ,以俄頃淫樂不易無窮之悲,雖愚者亦明之矣。 原臣   有人焉,視於無形,聽於無聲,以事其君,可謂之臣乎? 曰:否!殺其身以事其君,可謂之臣乎?曰:否。夫視於無形 ,聽於無聲,資於事父也;殺其身者,無私之極則也。而猶不 足以當之,則臣道如何而後可?日:緣夫天下之大,非一人之 所能冶,而分冶之以群工。   故我之出而仕也,為天下,非為君也;為萬民,非為一姓 也。吾以天下萬民起見,非其道,即君以形聲強我,未之敢從 也,況於無形無聲乎!非其道,即立身於其朝,未之敢許也, 況於殺其身乎!不然,而以君之一身一姓起見,君有無形無聲 之嗜慾,吾從而視之聽之,此宦官宮妾之心也;君為己死而為 己亡,吾從而死之亡之,此其私暱者之事也。是乃臣不臣之辨 也。   世之為臣者昧於此義,以謂臣為君而設者也。君分吾以天 下而後治之,君授吾以人民而後牧之,視天下人民為人君橐中 之私物。今以四方之勞擾,民生之憔悴,足以危吾君也,不得 不講治之牧之之術。苟無係於社稷之存亡,則四方之勞擾,民 生之憔悴,雖有誠臣,亦以為纖芥之疾也。   夫古之為臣者,於此乎,於彼乎?蓋天下之治亂,不在一 姓之興亡,而在萬民之憂樂。是故桀、紂之亡,乃所以為治也 :秦政、蒙古之興,乃所以為亂也;晉、宋、齊、梁之興亡, 無與於治亂者也。為臣者輕視斯民之水火,即能輔君而興,從 君而亡,其於臣道固末嘗不背也。   夫治天下猶曳大木然,前者唱邪,後者唱許。君與臣,共 曳木之人也;若手不執紼,足不履地,曳木者唯娛笑於曳木者 之前,從曳木者以為良,而曳木之職荒矣。   嗟乎!後世驕君自恣,不以天下萬民為事。其所求乎草野 者,不過欲得奔走服役之人。乃使草野之應於上者,亦不出夫 奔走服役,一時免於寒餓、遂感在上之知遇,不復計其禮之備 與不備,躋之僕妾之間而以為當然。   萬曆初,神宗之待張居正,其禮稍優,此於古之師傅未能 百一;當時論者駭然居正之受無人臣禮。夫居正之罪,正坐不 能以師傅自待,聽指使於僕妾,而責之反是,何也?是則耳目 浸淫於流俗之所謂臣者以為鵠矣!又豈知臣之與君,名異而實 同耶?   或曰:臣不與子並稱乎?曰:非也。父子一氣,子分父之 身而為身。故孝子雖異身,而能日近其氣,久之無不通矣;不 孝之子,分身而後,日遠日疏,久之而氣不相似矣。君臣之名 ,從天下而有之者也。吾無天下之責,則吾在君為路人。出而 仕於君也,不以天下為事,則君之僕妾也;以天下為事,則君 之師友也。夫然,謂之臣,其名累變。夫父子固不可變者也。 原法   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無法。   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無養也,為之授田以 耕之;知天下之不可無衣也,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 可無教也,為之學校以興之,為之婚姻之禮以防其淫,為之卒 乘之賦以防其亂。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末嘗為一己而立也。   後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長也,子孫之不能 保有也,思患於末然以為之法。然則其所謂法者,一家之法, 而非天下之法也。是故秦變封建而為郡縣,以郡縣得私於我也 ;漢建庶孽,以其可以藩屏於我也;宋解方鎮之兵,以方鎮之 不利於我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謂之法 乎?   三代之法,藏天下於天下者也:山澤之利不必其盡取,刑 賞之權不疑其旁落,貴不在朝廷也,賤不在草莽也。在後世方 議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見上之可欲,不見下之可惡,法愈 疏而亂愈不作,所謂無法之法也。   後世之法,藏天下於筐篋者也;利不欲其遺於下,福必欲 其斂於上;用一人焉則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 事焉則慮其可欺,而又設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篋 之所在,吾亦鰓鰓然日唯筐篋之是虞,向其法不得不密。法愈 密而天下之亂即生於法之中,所謂非法之法也。   論者謂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孫以法祖為孝。夫非法之法, 前王不勝其利欲之私以創之,後王或不勝其利欲之私以壞之。 壞之者固足以害天下,其創之者亦未始非害天下者也。乃必欲 周旋於此膠彼漆之中,以博憲章之餘名,此俗儒之勦說也。即 論者謂天下之治亂不繫於法之存亡。   夫古今之變,至秦而一盡,至元而又一盡,經此二盡之後 ,古聖王之所惻隱愛人而經營者蕩然無具,苟非為之遠思深覽 ,一一通變,以復井田、封建、學校、卒乘之舊,雖小小更革 ,生民之戚戚終無已時也。   即論者謂有治人無治法,吾以謂有治法而後有治人。自非 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終不勝其牽挽嫌疑 之顧盼,有所設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於苟簡,而不能有度 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間。其人 是也,則可以無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羅網,反害 天下。故曰有冶法而後有治人。 置相   有明之無善治,自高皇帝罷丞相始也。   原夫作君之意,所以冶天下也。天下不能一人而治,則設 官以治之;是官者,分身之君也。   孟子曰:「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 一位,凡五等。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垃,中士 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蓋自外而言之,天子之去公,猶 公、侯、伯、子、男之遞相去;自內而言之,君之去卿,猶卿 、大夫、士之遞相去。非獨至於天子遂截然無等級也。   昔者伊尹、周公之攝政,以宰相而攝天子,亦不殊於大夫 之攝卿,士之攝大夫耳。後世君驕臣諂,天子之位始不列於卿 、大夫、士之間,而小儒遂河漢其攝位之事,以至君崩子立, 忘哭泣衰絰之哀,講禮樂征伐之冶,君臣之義未必全,父子之 恩已先絕矣。不幸國無長君,委之母后,為宰相者方避嫌而處 ,寧使其決裂敗壞,貽笑千古,無乃視天子之位過高所致乎?   古者君之待臣也,臣拜,君必答拜。秦、漢以後,廢而不 講,然丞相進,天子御座為起,在輿為下。宰相既罷,天子更 無與為禮者矣。遂謂百官之設,所以事我,能事我者我賢之, 不能事我者我否之。設官之意既訛,尚能得作君之意乎?古者 不傳子而傳賢,其視天子之位,去留猶夫宰相也。其後天子傳 子,宰相不傳子。天子之子不皆賢,尚賴宰相傳賢足相補救, 則天子亦不失傳賢之意。   宰相既罷,天子之子一不賢,更無與為賢者矣,不亦并傳 子之意而失者乎?或謂後之入閣辦事,無宰相之名,有宰相之 實也。曰:不然。入閣辦事者,職在批答,猶開府之書記也。 其事既輕,而批答之意,又必自內授之而後擬之,可謂有其實 乎?吾以謂有宰相之實者,今之宮奴也。蓋大權不能無所寄, 彼宮奴者,見宰相之政事墜地不收,從而設為科條,增其職掌 ,生殺予奪出自宰相者,次第而盡歸焉。   有明之閣下,賢者貸其殘膏剩馥,不賢者假其喜笑怒罵, 道路傳之,國史書之,則以為其人之相業矣。故使宮奴有宰相 之實者,則罷丞相之過也。閣下之賢者,盡其能事則曰法祖, 亦非為祖宗之必足法也。其事位既輕,不得不假祖宗以壓後王 ,以塞宮奴。祖宗之所行未必皆當,宮奴之黠者又復條舉其疵 行,亦曰法祖,而法祖之論荒矣。使宰相不罷,自得以古聖哲 王之行摩切其主,其主亦有所畏而不敢不從也。   宰相一人,參知政事無常員。每日便殿議政,天子南面, 宰相、六卿、諫官東西面以次坐。其執事皆用士人。凡章奏進 呈,六科給事中主之,給事中以白宰相,宰相以白天子,同議 可否。天子批紅。天子不能盡,則宰相批之,下六部施行。更 不用呈之御前,轉發閣中票擬,閣中又繳之御前,而後下該衙 門,如故事住返,使大權自宮奴出也。   宰相設政事堂,使新進士主之,或用待詔者。唐張說為相 ,列五房於政事堂之後:一日吏房,二日樞機房,三日兵房, 四日戶房,五日刑禮房,分曹以主眾務,此其例也。四方上書 言利弊者及待詔之人皆集焉,凡事無不得達。 學校   學校,所以養士也。   然古之聖王,其意不僅此也,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於學校 ,而後設學校之意始備。非謂班朝,布令,養老,恤孤,訊馘 ,大師旅則會將士,大獄訟則期吏民,大祭祀則享始祖,行之 自辟雍也。蓋使朝廷之上,閭閻之細,漸摩濡染,莫不有詩書 寬大之氣,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 不敢自為非是,而公其非是於學校。   是故養士為學校之一事,而學校不僅為養士而設也。   三代以下,天下之是非一出於朝廷。天子榮之,則群趨以 為是;天子辱之,則群擿以為非。簿書、期會、錢穀、戎獄, 一切委之俗吏。時風眾勢之外,稍有人焉,便以為學校中無當 於緩急之習氣。而其所謂學校者,科舉囂爭,富貴熏心,亦遂 以朝廷之勢利一變其本領,而士之有才能學術者,且往住自拔 於草野之間,於學校初無與也,究竟養士一事亦失之矣。   於是學校變而為書院。有所非也,則朝廷必以為是而榮之 ;有所是也,則朝廷必以為非而辱之。偽學之禁,書院之毀, 必欲以朝廷之權與之爭勝。其不仕者有刑,曰:「此率天下士 大夫而背朝廷者也。」其始也,學校與朝廷無與;其繼也,朝 廷與學校相反。不特不能養士,且至於害士,猶然循其名而立 之何與?   東漢太學三萬人,危言深論,不隱豪強,公卿避其貶議。 宋諸生伏闕搥鼓,請起李綱。三代遺風,惟此猶為相近。使當 日之在朝廷者,以其所非是為非是,將見盜賊奸邪懾心於正氣 霜雪之下!君安而國可保也。乃論者目之為衰世之事,不知其 所以亡者,收捕黨人,編管陳、歐,正坐破壞學校所致,而反 咎學校之人乎!   嗟乎!天之生斯民也,以教養託之於君。授田之法廢,民 買田而自養,猶賦稅以擾之;學校之法廢,民蚩蚩而失教,猶 勢利以誘之。是亦不仁之甚,而以其空名躋之曰「君父,君父 」,則吾誰欺!郡縣學官,毋得出自選除。   郡縣公議,請名儒主之。自布衣以至宰相之謝事者,皆可 當其任,不拘已任未任也。其人稍有干於清議,則諸生得共起 而易之,曰:「是不可以為吾師也。」其下有《五經》師,兵 法、曆算、醫、射各有師,皆聽學官自擇。    凡邑之生童皆裹糧從學,離城煙火聚落之處士人眾多者, 亦置經師。民間童子十人以上,則以諸生之老而不仕者充為蒙 師。故郡邑無無師之士,而士之學行成者,非主六曹之事,則 主分教之務,亦無不用之人。   學宮以外,凡在城在野寺觀庵堂,大者改為書院,經師領 之,小者改為小學,蒙師領之,以分處諸生受業。其寺產即隸 於學,以贍諸生之貧者。二氏之徒,分別其有學行者,歸之學 宮,其餘則各還其業。   太學祭酒,推擇當世大儒,其重與宰相等,或宰相退處為 之。每朔日,天子臨幸太學,宰相、六卿、諫議皆從之。祭酒 南面講學,天子亦就弟子之列。   政有缺失,祭酒直言無諱。   天子之子年至十五,則與大臣之子就學於太學,使知民之 情偽,且使之稍習於勞苦,毋得閉置宮中,其所聞見不出宦官 宮妾之外,妄自崇大也。   郡縣朔望,大會一邑之縉紳士子。學官講學,郡縣官就弟 子列,北面再拜。師弟子各以疑義相質難。其以簿書期會,不 至者罰之。郡縣官政事缺失,小則糾繩,大則伐鼓號於眾。其 或僻郡下縣,學官不得驟得名儒,而郡縣官之學行過之者,則 朔望之會,郡縣官南面講學可也。   若郡縣官少年無實學,妄自壓老儒而上之者,則士子譁而 退之。   擇名儒以提督學政,然學官不隸屬於提學,以其學行名輩 相師友也。每三年,學官送其俊秀於提學而考之,補博士弟子 ;送博士弟子於提學而考之,以解禮部,更不別遣考試官。發 榜所遺之士,有平日優於學行者,學官咨於提學補入之。其弟 子之罷黜,學官以生平定之,而提學不與焉。   學曆者能算氣朔,即補博士弟子。其精者同入解額,使禮 部考之,官於欽天監。學醫者送提學考之,補博士弟子,方許 行術。歲終,稽其生死效否之數,書之於冊,分為三等:下等 黜之;中等行術如故;上等解試禮部,入太醫院而官之。   凡鄉飲酒,合一郡一縣之縉紳士子。士人年七十以上,生 平無玷清議者,庶民年八十以上,無過犯者,皆以齒南面,學 官、郡縣官皆北面,憲老乞言。   凡鄉賢名宦祠,毋得以勢位及子弟為進退。功業氣節則考 之國史,文草則稽之傳世,理學則定之言行。此外鄉曲之小譽 ,時文之聲名,講章之經學,依附之事功,已經入祠者皆罷之 。   凡郡邑書籍,不論行世藏家,博搜重購。每書鈔印三冊, 一冊上祕府,一冊送太學,一冊存本學。時人文集,古文非有 師法,語錄非有心得,奏議無裨實用,序事無補史學者,不許 傳刻。其時文、小說、詞曲、應酬代筆,已刻者皆追板燒之。 士子選場屋之文及私試義策,蠱惑坊市者,弟子員黜革,見任 官落職,致仕官奪告身。   民間吉凶,一依朱子《家禮》行事。庶民未必通諳,其喪 服之制度,木主之尺寸,衣冠之式,宮室之制,在市肆工藝者 ,學官定而付之;離城聚落,蒙師相其禮以革習俗。   凡一邑之名蹟及先賢陵墓祠宇,其修飾表章,皆學官之事 。淫祠通行拆毀,但留土穀,設主祀之。故入其境,有違禮之 祀,有非法之服,市懸無益之物,土留未掩之喪,優歌在耳, 鄙語滿街,則學官之職不修也。 取士   取士上   取士之弊,至今日制科而極矣。故毅宗嘗患之也,為拔貢 、保舉、准貢、特授、積分、換授,思以得度外之士。乃拔貢 之試,猶然經義也,考官不遣詞臣,屬之提學,既已輕於解試 矣。   保舉之法,雖曰以名取人,不知今之所謂名者何憑也,勢 不得不雜以賄賂請託。及其捧檄而至,吏部以一義一論試之, 視解試為尤輕矣。准貢者用解試之副榜,特授者用會試之副榜 。夫副榜,黜落之餘也。其黜落者如此之重,將何以待中式者 乎?積分不去貲郎,其源不能清也;換授以優宗室,其教可不 豫乎!凡此六者,皆不離經義,欲得勝於科目之人,其法反不 如科目之詳,所以徒為紛亂而無益於時也。   唐進士試詩賦,明經試墨義。所謂墨義者,每經問義十道 ,五道全寫疏,五道全寫注。宋初試士,詩、賦、論各一首, 策五道,帖《論語》十,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 其九經、五經、三禮、三傳、學究等,設科雖異,其墨義同也 。   王安石改法,罷詩賦、帖經、墨義,中書撰大義式頒行, 須通經有文采,乃為中格,不但如明經、墨義、粗解章句而已 。然非創自安石也,唐柳冕即有「明《六經》之義,合先王之 道者以為上等,其精於傳注與下等」之議。權德輿駁曰:「注 疏猶可以質驗,不者有司率情上下其手,既失其末,又不得其 本,則蕩然矣。」   其後宋祁、王珪累有「止問大義,不責記誦」之奏,而不 果行,至安石始決之。   故時文者帖書、墨義之流也。今日之弊,在當時權德輿已 盡之。向若因循不改,則轉相模勒,日趨浮薄,人才終無振起 之時。若罷經義,遂恐有棄經不學之士,而先王之道益視為迂 闊無用之具。   余謂當復墨義古法,使為經義者全寫注疏、大全、漢宋諸 儒之說,一一條具於前,而後申之以己意,亦不必墨守一先生 之言。由前則空疏者絀,由後則愚蔽者絀,亦變浮薄之一術也 。   或曰:「以誦數精粗為中否,唐之所以賤明經也,寧復貴 其所賤乎?」曰:「今日之時文,有非誦數時文所得者乎?同 一誦數也,先儒之義學,其愈於餖飣之剿說亦可知矣。非謂守 此足以得天下之士也,趨天下之士於平實,而通經學古之人出 焉。昔之詩賦亦何足以得士!然必費考索,推聲病,未有若時 文,空疏不學之人皆可為之也。」     取 士 下   古之取士也寬,其用士也嚴;今之取士也嚴,其用士也寬 。古者鄉舉里選,士之有賢能者,不患於不知。降而唐宋,其 為科目不一,士不得與於此,尚可轉而從事於彼,是其取之之 寬也。「王制」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 ,升之學曰俊士: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升之司馬曰進士,司 馬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   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一人之身 ,未入仕之先凡經四轉,已入仕之後凡經三轉,總七轉,始與 之以祿。唐之士,及第者未便解褐,入仕吏部,又復試之。韓 退之三試於吏部無成,則十年猶布衣也。宋雖登第入仕,然亦 止是簿尉令錄,榜首纔得丞判,是其用之之嚴也。寬於恥則無 枉才,嚴於用則少倖進。   今也不然。其所以程士者,止有科舉之一途,雖使古豪傑 之士若屈原、司馬遷、相如、董仲舒、楊雄之徒,舍是亦無由 而進取之,不謂嚴乎哉!一日苟得,上之列於侍從,下亦置之 郡縣、即其黜落而為鄉貢者,終身不復取解,授之以官,用之 又何其寬也!嚴於取,則豪傑之老死丘壑者多矣;寬於用,此 在位者多不得其人也。   流俗之人,徒見夫二百年以來之功名氣節,一二出於其中 ,遂以為科法已善,不必他求。不知科目之內,既聚此百千萬 人,不應功名氣節之士獨不得入,則是功名氣節之士之得科目 ,非科目之能得功名氣節之士也。假使士子探籌,第其長短而 取之,行之數百年,則功名氣節之士亦自有出於探籌之中者, 寧可謂探籌為取士之善法耶?究竟功名氣節人物,不及漢唐甚 ,徒使庸妄之輩充塞天下。豈天下之不生才哉?則取之之法非 也。   吾故寬取士之法,有科舉,有薦舉,有太學,有任子,有 郡邑佐,有辟召,有絕學,有上書,而用之之嚴附見焉。   科舉之法:其考校倣朱子議:第一場《易》、《詩》、《 書》為一科,子午年試之;《三禮》兼《大戴》為一科,卯年 試之;《三傳》為一枓,酉年試之。試義各二道,諸經皆兼《 四書》義一道。答義者先條舉注疏及後儒之說,既備,然後以 「愚按」結之。其不條眾說,或條而不能備,竟入己意者,雖 通亦不中格。有司有不依章句移文配接命題者,有喪禮服制忌 諱不以為題者,皆坐罪。   第二場周、程、張、朱、陸六子為一科,孫、吳武經為一 科,荀、董、揚、文中為一科,管、韓、老、莊為一科,分年 各試一論。   第三場《左》、《國》、《三史》為一科,《三國》、《 晉書》、《南北史》為一科,新、舊《唐書》、《五代史》為 一科,《宋史》、有明《實錄》為一科,分年試史論各二道。 答者亦必摭事實而辨是非。若事實不詳,或牽連他事而於本事 反略者,皆不中格。   第四場時務策三道。   凡博士弟子員遇以上四年仲秋,集於行省而試之,不限名 數,以中格為度。考官聘名儒,不論布衣、在位,而以提學主 之。明年會試,經、子、史科,亦依鄉闈分年,禮部尚書知貢 舉。登第者聽宰相鑒別,分置六部各衙門為吏,管領簿書。拔 其尤者,倣古侍中之職在天子左右,三考滿常調而後出官郡縣 。又拔其尤者為各部主事,落第者退為弟子員,仍取解試而後 得入禮闈。   薦舉之法:每歲郡舉一人,與於待詔之列。宰相以國家疑 難之事問之,觀其所對,令廷臣反覆詰難,如漢之賢良、文學 以鹽鐵發策是也。能自理其說者,量才官之;或假之職事,觀 其所效而後官之。若庸下之材勦說欺人者,舉主坐罪,其人報 罷。若道德如吳與弼、陳獻章,則不次待之,舉主受上賞。   太學之法:州縣學每歲以弟子員之學成者,列其才能德藝 以上之,不限名數,缺人則止。太學受而考之,其才能德藝與 所上不應者,本生報罷。凡士子之在學者,積歲月累試,分為 三等:上等則同登第者,宰相分之為侍中屬吏;中等則不取解 試,竟入禮闈;下等則罷歸鄉里。   任子之法:六品以上,其子十有五年皆入州縣學,補博士 弟子員,若教之十五年而無成則出學。三品以上,其子十有五 年皆入太學,若教之十五年而無成則出學。今也大夫之子與庶 民之子同試,提學受其請託,是使其始進不以正,不受其請託 ,非所以優門第也。公卿之子不論其賢否而仕之,賢者則困於 常調,不賢者而使之在民上,既有害於民,亦非所以愛之也。   郡縣佐之法:郡縣各設六曹,提學試弟子員之高等者分置 之,如戶曹管賦稅出入,禮曹主祀事、鄉飲酒、上下吉凶之禮 ,兵曹統民戶所出之兵、城守、捕寇、工曹主郡邑之興作,刑 曹主刑獄,吏曹主各曹之遷除資俸也。滿三考升貢太學,其才 能尤著者,補六部各衙門屬吏。凡廩生皆罷。   辟召之法:宰相、六部、方鎮及各省巡撫,皆得自辟其屬 吏,試以職事,如古之攝官。其能顯著,然後上聞即真。絕學 者,如曆算、樂律、測望、占候、火器、水利之類是也。郡縣 上之於朝,政府考其果有發明,使之待詔。否則罷歸。   上書有二:一,國家有大事或大奸,朝廷之上不敢言而草 野言之者,如唐劉蕡、宋陳亮是也,則當處以諫職。若為人嗾 使,因而撓亂朝政者,如東漢牢修告捕黨人之事,即應處斬。 一,以所著書進覽,或他人代進,詳看其書足以傳世者,則與 登第者一體出身。若無所發明,篡集舊書,且是非謬亂者,如 今日趙宦光《說文長箋》、劉振《識大編》之類,部帙雖繁, 卻其書而遣之。 建 都   或問:北都之亡忽焉,其故何也?曰:亡之道不一,而建 都失算,所以不可救也。   夫國祚中危,何代無之!安祿山之禍,玄宗幸蜀,吐蕃之 難,代宗幸陝;朱沘之亂,德宗幸奉天;以汴京中原四達,就 使有急而形勢無所阻。當李賊之圍京城也,毅宗亦欲南下,而 孤懸絕北,音塵不貫,一時既不能出,出亦不能必達,故不得 已而身殉社稷。向非都燕,何遽不及三宗之事乎!   或曰:自永樂都燕,歷十有四代,豈可以一代之失,遂議 始謀之不善乎?曰:昔人之治天下也,以治天下為事,不以失 天下為事者也。有明都燕不過二百年,而英宗狩於土木,武宗 困於陽和,景泰初京城受圍,嘉靖二十八年受圍,四十三年邊 人闌入,崇禎間京城歲歲戒嚴。上下精神敝於寇至,日以失天 下為事,而禮樂政教猶足觀乎?江南之民命竭於輸輓,大府之 金錢靡於河道,皆郡燕之為害也。   或曰:有王者起,將復何都?曰:金陵。或曰:古之言形 勝者,以關中為上,金陵不與焉,何也?曰:時不同也。秦、 漢之時,關中風氣會聚,田野開闢,人物殷盛;吳、楚方脫蠻 夷之號,風氣樸略,故金陵不能與之爭勝。今關中人物不及吳 、會久矣,又經流寇之亂,煙火聚落,十無二三,生聚教訓, 故非一日之所能移也。而東南粟帛,灌輸天下,天下之有吳、 會,猶富室之有倉庫匱篋也。   今夫千金之子,其倉庫匱筮必身親守之,而門庭則以委之 僕妾。舍金陵而勿都,是委僕妾以倉庫匱篋;昔日之都燕,則 身守夫門庭矣。曾謂冶天下而智不千金之子若與?   田 制     田 制 一   昔者禹則壤定賦,《周官》體國經野,則是夏之所定者, 至周已不可為準矣。當是時,其國之君,於其封疆之內田土之 肥瘠,民口之眾寡,時勢之遷改,視之為門以內之事也。   井田既壞,漢初十五而稅一,文、景三十而稅一,光武初 行什一之法,後亦三十而稅一。蓋土地廣大,不能縷分區別, 總其大勢,使瘠土之民不至於甚困而已。是故合九州之田,以 下下為則,下下者不困,則天下之勢相安,吾亦可無事於縷分 區別,而為則壤經野之事也。   夫三十而稅一,下下之稅也,當三代之盛,賦有九等,不 能盡出於下下,漢獨能為三代之所不能為者,豈漢之德過於三 代歟?古者井田養民,其田皆上之田也。自秦而後,民所自有 之田也。上既不能養民,使民自養,又從而賦之,雖三十而稅 ,較之於古亦末嘗為輕也。   至於後世,不能深原其本末,以為什一而稅,古之法也。   漢之省賦,非通行長久之道,必欲合於古法。九州之田, 不授於上而賦以什一,則是以上上為則也。以上上為則,而民 焉有不困者乎?漢之武帝,度支不足,至於賣爵、貸假、榷酤 、算緡、鹽鐵之事無所不舉,乃終不敢有加於田賦者,彼東郭 咸陽、孔僅、桑弘羊,計慮猶未熟與?然則什而稅一,名為古 法,其不合於古法甚矣。而兵興之世,又不能守其什一者,其 賦之於民,不任田而任用,以一時之用制天下之賦,後王因之 。後王既衰,又以其時之用制天下之賦,而後王又因之。   嗚呼!吾見天下之賦日增,而後之為民者日困於前。   儒者曰:井田不復,仁政不行,天下之民始敝敝矣。孰知 魏、晉之民又困於漢、唐,宋之民又困於魏、晉?則天下之害 民者,寧獨在井田之不復乎!今天下之財賦出於江南;江南之 賦至錢氏而重,宋未嘗改;至張士誠而又重,有明亦未嘗改。   故一畝之賦,自三斗起科至於七斗,七斗之外,尚有官耗 私增。計其一歲之穫,不過一石,盡輸於官,然且不足。乃其 所以至此者,因循亂世苟且之術也。吾意有王者起,必當重定 天下之賦;重定天下之賦,必當以下下為則而後合於古法也。   或曰:三十而稅一,國用不足矣。夫古者千里之內,天子 食之,其收之諸候之貢者,不能十之一。今郡縣之賦,郡縣食 之不能十之一,其解運至於京師者十有九。彼收其十一者尚無 不足,收其十九者而反憂之乎!     田 制 二   自井田之廢,董仲舒有「限民名田」之議,師丹、孔光因 之,令民名田無過三十頃,期盡三年而犯者沒入之。其意雖善 ;然古之聖君,方授田以養民,今民所自有之田,乃復以法奪 之,授田之政末成而奪田之事先見,所謂行一不義而不可為也 。   或者謂奪富民之田則生亂,欲復井田者,乘大亂之後,土 曠人稀而後可,故漢高祖之滅秦,光武之乘漢,可為而不為為 足惜。夫先王之制井田,所以遂民之生,使其繁庶也。今幸民 之殺戮,為其可以便吾事,將使田既井而後,人民繁庶,或不 能於吾制無齟齬,豈反謂之不幸與?   後儒言井田必不可復者,莫詳於蘇洵;言井田必可復者, 莫切於胡翰、方孝孺。洵以川路、澮道、洫涂、溝畛,遂徑之 制,非窮數百年之力不可。夫誠授民以田,有道路可通,有水 利可修,亦何必拘泥其制度疆界之末乎!凡蘇洵之所憂者,皆 非為井田者之所急也。胡翰、方孝孺但言其可復,其所以復之 之法亦不能詳。余蓋於衛所之屯田,而知所以復井田者亦不外 於是矣。世儒於屯田則言可行,於井田則言不可行,是不知二 五之為十也。   每軍撥出五十畝,古之百畝也,非即周時一夫授田百畝乎 ?五十畝科正糧十二石,聽本軍支用,餘糧十二石,給本衛官 軍俸糧,是實徵十二石也。每畝二斗四升,亦即周之鄉遂用貢 法也。天下屯田見額六十四萬四千二百四十三頃,以萬曆六年 實在田土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二十八畝律之,屯田居其 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特九分耳。由一以推之九,似 亦未為難行。況田有官民,官田者,非民所得而自有者也。   州縣之內,官田又居其十分之三。以實在田土均之,人戶 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每戶授田五十畝,尚餘田一萬 七千三十二萬五千八百二十八畝,以聽富民之所占,則天下之 田自無不足,又何必限田、均田之紛紛,而徒為困苦富民之事 乎!故吾於屯田之行,而知井田之必可復也。   難者曰:屯田既如井田,則屯田之軍日宜繁庶,何以復有 銷耗也?日:此其說有四:屯田非土著之民,雖授之田,不足 以挽其鄉土之思,一也。又令少壯者守城,老弱者屯種,夫屯 種而任之老弱,則所穫幾何,且彼見不屯者之未嘗不得食也, 亦何為而任其勞苦乎?二也。古者什而稅一,今每畝二斗四升 ,計一畝之入不過一石,則是什稅二有半矣,三也。又徵收主 自武人而郡縣不與,則凡刻剝其軍者何所不為,四也。而又何 怪乎其銷耗與?     田 制 三   或問井田可復,既得聞命矣。若夫定稅則如何而後可?日 :斯民之苦暴稅久矣,有積累莫返之害,有所稅非所出之害, 有田土無等第之害。   何謂積累莫返之害?三代之貢、助、徹,止稅田土而已。 魏晉有戶、調之名,有田者出租賦,有戶者出布帛,田之外復 有戶矣。   唐初立租、庸、調之法,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有身 則有庸,租出穀,庸出絹,調出繒纊布麻,戶之外復有丁矣。 楊炎變為兩稅,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雖租、庸、調之名渾 然不見,其實併庸、調而入於租也。相沿至宋,未嘗減庸、調 於租內,而復斂丁身錢米。   後世安之,謂兩稅,租也,丁身,庸、調也,豈知其為重 出之賦乎?使庸、調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楊炎之利於一時 者少,而害於後世者大矣。有明兩稅,丁口而外,有力差,有 銀差,蓋十年而一值。   嘉靖末行一條鞭法,通府州縣十歲中夏稅、秋糧、存留、 起運之額,均徭、里甲、土貢、顧募、加銀之例,一條總徵之 ,使一年而出者分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餘年,是銀、力 二差又併入於兩稅也;未幾而里甲之值年者,雜役仍復紛然。 其後又安之,謂條鞭,兩稅也:雜役,值年之差也,豈知其為 重出之差乎?使銀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條鞭之利 於一時者少,而害於後世者大矣。   萬曆間,舊餉五百萬,其末年加新餉九百萬,崇禎間又增 練餉七百三十萬,倪元璐為戶部,合三餉為一,是新餉、練餉 又併入於兩稅也。至今日以為兩稅固然,豈知其所以亡天下者 之在斯乎?使練餉、新餉之名不改,或者顧名而思義,未可知 也。此又元璐不學無術之過也。嗟乎!稅額之積累至此,民之 得有其生也亦無幾矣。   今欲定稅,須反積累以前而為之制。援田於民,以什一為 則;未授之田,以二十一為則。其戶口則以為出兵養兵之賦, 國用自無不足,又何事於暴稅乎!   何謂所稅非所出之害?古者任土作貢,雖諸侯而不忍強之 以其地之所無,況於小民乎!故賦穀米,田之所自出也;賦布 帛,丁之所自為也。其有納錢者,後世隨民所便,布一匹,直 錢一千,輸官聽為九百。布直六百,輸官聽為五百,比之民間 ,反從降落。是錢之在賦,但與布帛通融而已。其田土之賦穀 米,漢、唐以前未之有改也。及楊炎以戶口之賦併歸田土,於 是布帛之折於錢者與穀米相亂,亦遂不知錢之非田賦矣。   宋隆興二年,詔溫、台、徽不通水路,其二稅物帛,許依 折法以銀折輸。蓋當時銀價低下,其許以折物帛者,亦隨民所 便也。然按熙寧稅額,兩稅之賦銀者六萬一百三十七兩而已, 而又穀賤之時常平就糴,故雖賦銀,亦不至於甚困。   有明自漕糧而外,盡數折銀。不特折錢之布帛為銀,而歷 代相仍不折之穀米,亦無不為銀矣;不特穀米不聽上納,即欲 以錢准銀,亦有所不能矣。夫以錢為賦,陸贊尚曰「所供非所 業,所業非所供」,以為不可,而況以銀為賦乎!天下之銀既 竭,凶年田之所出不足以上供;豐年田之所出足以上供,折而 為銀,則仍不足以上供也,無乃使民歲歲皆凶年乎?天與民以 豐年而上復奪之,是有天下者之以斯民為雔也。   然則聖王者而有天下,其必任土所宜,出百穀者賦百穀, 出桑麻者賦布帛,以至雜物皆賦其所出,斯民庶不至困瘁爾!   何謂田土無等第之害?《周禮》大司徒,不易之地家百畝 ,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是九則定賦之外, 先王又細為之等第也。今民間田士之價,懸殊不啻二十倍,而 有司之徵收,畫以一則,至使不毛之地歲抱空租,亦有歲歲耕 種,而所出之息不償牛種。小民但知其為瘠土,向若如古法休 一歲、二歲,未始非沃土矣。官府之催科不暇,雖欲易之,惡 得而易之?何怪夫土力之日竭乎!吾見有百畝之田而不足當數 十畝之用者,是不易之為害也。   今丈量天下田土,其上者依方田之法,二百四十步為一畝 ,中者以四百八十步為一畝,下者以七百二十步為一畝,再酌 之於三百六十步、六百步為畝,分之五等。   魚鱗冊字號,一號以一畝準之,不得贅以奇零,如數畝而 同一區者不妨數號,一畝而分數區者不妨一號。使田土之等第 ,不在稅額之重輕而在丈量之廣狹,則不齊者從而齊矣。   是故田之中、下者,得更番而作,以收上田之利。加其力 有餘也而悉耕之,彼二畝三畝之入,與上田一畝較量多寡,亦 無不可也。   兵 制     兵 制 一   有明之兵制,蓋三變矣:衛所之兵,變而為召募,至崇禎 、弘光間又變而為大將之屯兵。衛所之弊也,官軍三百十三萬 八千三百,皆仰食於民,除西北邊兵三十萬外,其所以禦寇定 亂者,不得不別設兵以養之。   兵分於農,然且不可,乃又使軍分於兵,是一天下之民養 兩天下之兵也。召募之弊也,如東事之起,安家、行糧、馬匹 、甲仗費數百萬金,得兵十餘萬而不當三萬之選,天下已騷動 矣。大將屯兵之弊也,擁眾自衛,與敵為市,搶殺不可問,宣 召不能行,率我所養之兵反而攻我者,即其人也。有明之所以 亡,其不在斯三者乎?   議者曰:衛所之為召募,此不得已而行之者也,召募之為 大將屯兵,此勢之所趨而非制也。原夫衛所,其制非不善也。 一鎮之兵足守一鎮之地,一軍之田足瞻一軍之用,衛所、屯田 ,蓋相表裡者也。其後軍伍銷耗,耕者無人,則屯糧不足,增 以客兵,坐食者眾,則屯糧不足,於是益之以民糧,又益之以 鹽糧,又益之以京運,而衛所之制始破壞矣。都燕而後,歲漕 四百萬石,十有二總領衛一百四十旗,軍十二萬六千八百人, 輪年值運,有月糧,有行糧,一人兼二人之食,是歲有二十五 萬三千六百不耕而食之軍矣。此又衛所之制破壞於輸輓者也。   中都、大寧、山東、河南附近衛所,輪班上操,春班以三 月至八月還,秋班以九月至二月還,有月糧,有行糧,一人兼 二人之食,是歲有二十餘萬不耕而食之軍矣。此又衛所之制破 壞於班操者也。一邊有事則調各邊之軍,應調者食此邊之新餉 ,其家口又支各邊之舊餉。舊兵不歸,各邊不得不補,補一名 又添一名之新餉,是一兵而有三餉也。衛所之制,至是破壞而 不可支矣。凡此皆末流之弊,其初制豈若是哉!   為說者曰:末流之弊,亦由其制之不善所致也,制之不善 ,則軍民之太分也。凡人膂力不過三十年,以七十為率,則四 十年居其老弱也。軍既不得復還為民,則一軍之在伍,其為老 弱者亦復四十年,如是而焉得不銷耗乎?鄉井之思,誰則無有 ?今以謫發充之,遠者萬里,近者千餘里,違其土性,死傷逃 竄十常八九,如是而焉得不銷耗乎?且都燕二百餘年,天下之 財莫不盡取以歸京師,使東南之民力竭者,非軍也耶?   或曰:畿甸之民大半為軍,今計口而給之,故天下有荒歲 而畿甸不困,此明知其無益而不可已者也。曰:若是,則非養 兵也,乃養民也。天下之民不耕而待養於上,則天下之耕者當 何人哉?東南之民奚罪焉!夫以養軍之故至不得不養及於民, 猶可謂其制之善與?   余以為天下之兵當取之於口,而天下為兵之養當取之於戶 。其取之口也,教練之時五十而出二,調發之時五十而出一、 其取之戶也,調發之兵十戶而養一,教練之兵則無資於養。如 以萬曆六年戶口數目言之,人口六千六十九萬二千八百五十六 ,則得兵一百二十一萬三千八百五十人矣,人戶一千六十二萬 一千四百三十六,則可養兵一百六萬二千一百四十三人矣。   夫五十口而出一人,則其役不為重;一十戶而養一人,則 其費不為難;而天下之兵滿一百二十餘萬,亦不為少矣。王畿 之內,以二十萬人更番入衛,然亦不過千里,假如都金陵,其 入衛者但盡今陵所屬之郡邑,而他省不與焉。金陵人口一千五 十萬二千六百五十一,則得勝兵二十一萬五百,以十萬各守郡 邑,以十萬入衛,次年則以守郡邑者入衛,以入衛者歸守郡邑 ,又次年則調發其同事教練之兵。   其已經調發者則住糧歸家,但聽教練而已。夫五十口而出 一人,而又四年方一行役,以一人計之,二十歲而入伍,五十 歲而出伍,始終三十年,止歷七踐更耳,而又不出千里之遠, 則為兵者其任亦不為過勞。國家無養兵之費則國富,隊伍眾老 弱之卒則兵強。人主欲富國強兵而兵民太分,唐、宋以來但有 彼善於此之制,其受兵之害,末嘗不與有明同也。     兵 制 二   國家當承平之時,武人至大帥者,干謁文臣,即其品級懸 絕,亦必戒服,左握刀,右屬弓矢,帕首褲靴,趨入庭拜,其 門狀自稱走狗,退而與其僕隸齒。兵興以後,有言於天子者曰 :「今日不重武臣,故武功不立。」於是毅宗皇帝專任大帥, 不使文臣節制。不二三年,武臣擁眾,與賊相望,同事虜略。 李入京師,三輔至於青、齊諸鎮,櫛比而營,大子封公侯結其 歡心,終莫肯以一矢入援。嗚呼,毅宗重武之效如此!   然則武固不當重與?曰:毅宗輕武而不重武者也。武之所 重者將;湯之伐桀,伊尹為將;武之入商,太公為將;晉作六 軍,其為將者皆六卿之選也。有明雖失其制,總兵皆用武人, 然必聽節制於督撫或經略。則是督撫、經略,將也;總兵,偏 裨也。總兵有將之名而無將之實,然且不可,況竟與之以實乎 !   夫安國家,全社稷,君子之事也;供指使,用氣力,小人 之事也。國冢社稷之事,孰有大於將?使小人而優為之,又何 貴乎君子耶?今以天下之大託之於小人,為重武耶,為輕武耶 ?是故與毅宗從死者,皆文臣也。當其時,屬之以一旅,赴賊 俱死,尚冀十有一二相全,何至自殊城破之日乎?是故建義於 郡縣者,皆文臣及儒生也。當其時,有所藉手以從事,勝負亦 未可知,何至驅市人而戰,受其屠醢乎?   彼武人之為大帥者,方且飆浮雲起,昔之不敢一當敵者, 乘時易幟,各以利刃而齒腐朽,鮑永所謂以其眾幸富貴矣,而 後知承平之時待以僕隸者之未為非也。   然則彭越、黥布非古之良將與?曰:彭越、黥布,非漢王 將之者也,布、越無所藉於漢王而漢王藉之,猶治病者之服烏 喙蔾蘆也。人見彭越、黥布之有功而欲將武人,亦猶見烏喙蔾 蘆之愈病而欲以為服食也。彼粗暴之徒,乘世之衰,竊亂天常 ,吾可以權授之,使之出落鈐鍵也哉!   然則叔孫通專言斬將搴旗之士,儒生無所言進,何也?曰 :當是時,漢王已將韓信,彼通之所進者,以首爭首、以力搏 力之兵子耳,豈所謂將哉?然則壯健輕死善擊刺者,非所貴與 ?曰:壯健輕死善擊刺之在人,猶精緻犀利之在器甲也。   弓必欲無灂,治必欲援胡之稱,甲必欲上旅下旅札續之堅 ,人必欲壯健輕死善擊刺,其道一也。器甲之精緻犀利,用之 者人也;人之壯健輕死善擊刺者,用之者將也。今以壯健輕死 善擊刺之人而可使之為將,是精緻犀利之器甲可以不待人而戰 也。     兵 制 三   唐、宋以來,文武分為兩途。然其職官,內而樞密,外而 閫帥州軍,猶文武參用。惟有明截然不相出入,文臣之督撫, 雖與軍事而專任節制,與兵士離而不屬。是故蒞軍者不得計餉 ,計餉者不得蒞軍;節制者不得操兵,操兵者不得節制。方自 以犬牙交制,使其勢不可為叛。   夫天下有不可叛之人,未嘗有不可叛之法。杜牧所謂「聖 賢才能多聞博識之士」,此不可叛之人也。豪豬健狗之徒,不 識禮義,喜虜掠,輕去就,緩則受吾節制,指顧簿書之間,急 則擁兵自重,節制之人自然隨之上下。試觀崇禎時,督撫曾有 不為大帥驅使者乎?此時法未嘗不在,未見其下可叛也。   有明武職之制,內設郡督府,錦衣衛,外設二十一都司, 四百九十三衛,三百五十九所;平時有左右都督、都指揮使、 指揮使,各係以同知、僉事及千戶、百戶、鎮撫之級,行伍有 總兵、副將、參將、遊擊、千把總之名、宜悉罷平時職級,只 存行伍。京營之兵,兵部尚書即為總兵,侍郎即為副將,其屬 郎官即分任參、遊。設或征討,將自中出,侍郎挂印而總兵事 ,郎官從之者一如京營,或用巡撫為將,巡撫挂印,即以副將 屬之參政,參將屬之郡守,其行間戰將勇略冠軍者,即參用於 其間。苟如近世之沈希儀、萬表、俞大猷、戚繼光,又未嘗不 可使之內而兵部,外而巡撫也。   自儒生久不為將,其視用兵也,一以為尚力之事,當屬之 豪健之流;一以為陰謀之事,當屬之傾危之士。夫稱戈比干立 矛者,士卒之事而非將帥之事也,即一人以力聞,十人而勝之 矣。兵興以來,田野市井之間膂力稍過人者,當事即以奇士待 之,究竟不當一卒之用。萬曆以來之將,掩敗飾功,所以欺其 君父者何所不至,亦可謂之傾危矣。乃止能施之君父,不能施 之寇敵。然則今日之所以取敗亡者,非不足力與陰謀可知矣。 使文武合為一途,為儒生知兵書戰策非我分外,習之而知其無 過高之論,為武夫者知親上愛民為用武之本,不以麤暴為能, 是則皆不可叛之人也。 財 計     財 計 一   後之聖王而欲天下安富,其必廢金銀乎?   古之徵貴徵賤,以粟帛為俯仰。故公上賦稅,有粟米之征 、布縷之征是也,民間市易,《詩》言「握粟出卜」,《孟子 》言「通工易事,男粟女布」是也。其時之金銀,與珠玉無異 ,為餽問器飾之用而已。   三代以下,用者粟帛而衡之以錢,故錢與粟帛相為輕重。 漢章帝時,穀帛價貴,張林言:「此錢多故也,宜令天下悉以 布帛為租,市賈皆用之,封錢勿出,物皆賤矣。」   魏明帝時,廢錢用穀。桓玄輔晉,亦欲廢錢。孔琳之曰: 「先王制無用貨以通有用之財,此錢之所以嗣功龜貝也。穀帛 本充衣食,分以為貨,勞毀於商販之手,耗棄於割截之用,此 之為弊者,著自於曩。」然則昔之有天下者,雖錢與穀帛雜用 ,猶不欲使其重在錢也。   梁初唯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其餘 州郡雜以穀帛,交、廣之域全以金銀為貨。陳用錢兼以錫鐵栗 帛,嶺南多以鹽米布,交易不用錢。北齊冀州之北,錢皆不行 ,交貿者皆絹布。後周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錢,而官不禁。   唐時民間用布帛處多,用錢處少。大曆以前,嶺南用錢之 外,雜以金銀、丹砂、象齒。貞元二十年,命市井交易,以綾 羅絹布雜貨與錢兼用。憲宗詔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唯銀無益 於人,五嶺以北,採銀一兩者流他州,官吏論罪。元和六年, 貿易錢十緡以上參布帛。太和三年,飾佛像許以金銀,唯不得 用銅。四年,交易百緡以上者,粟帛居半。按唐以前,自交、 廣外,上而賦稅,下而市易,一切無事於金銀,其可考彰彰若 是。   宋元豐十二年,蔡京當國,凡以金銀絲帛等貿易勿受,夾 錫錢者以法懲治。蓋其時有以金銀為用者矣。然重和之令,命 官之家,留見錢二萬貫,民庶半之,餘限二年聽易金銀之類, 則是市易之在下者,未始不以錢為重也。紹興以來,歲額金一 百二十八兩,銀無額,七分入內庫,三分歸有司,則是賦稅之 在上者,亦未始以金銀為正供,為有司之經費也。   及元起北方,錢法不行,於是以金銀為母,鈔為子,子母 相權而行,而金銀遂為流通之貨矣。明初亦嘗禁金銀交易,而 許以金銀易鈔於官,則是罔民而收其利也,其誰信之!   故至今日而賦稅市易,銀乃單行,以為天下之大害。蓋銀 與鈔為表裹,銀之力絀,鈔以舒之,故元之稅糧,折鈔而不折 銀。今鈔既不行,錢僅為小市之用,不入貢賦,使百務併於一 途,則銀力竭。元又立提舉司,置淘金戶,開設金銀場,各路 聽民煽煉,則金銀之出於民間者尚多。今礦所封閉,間一開採 ,又使宮奴主之,以入大內,與民間無與,則銀力竭。   二百餘年,天下金銀,綱運至於燕京,如水赴壑。承平之 時,猶有商賈官吏返其十分之二三,多故以來,在燕京者既盡 泄之邊外,而富商、大賈、達官、猾吏,自北而南,又能以其 資力盡斂天下之金銀而去。此其理尚有往而復返者乎?   夫銀力已竭,而賦稅如故也,市易如故也。皇皇求銀,將 於何所!故田土之價,不當異時之什一,豈其壤瘠與?曰:否 。不能為賦稅也。百貨之價,亦不當異時之什一,豈其物阜與 ?曰:否。市易無資也。   當今之世,宛轉湯火之民,即時和年豐無益也,即勸農沛 澤無益也,吾以為非廢金銀不可。廢金銀,其利有七:粟帛之 屬,小民力能自致,則家易足,一也。鑄錢以通有無,鑄者不 息,貨無匱竭,二也。不藏金銀,無甚貧甚富之家,三也。輕 齎不便,民難去其鄉,四也。官吏贓私難覆,五也。盜賊胠篋 ,負重易跡,六也。錢鈔通路,七也。然須重為之禁,盜礦者 死刑,金銀市易者以盜鑄錢論而後可。     財 計 二   錢幣所以為利也,唯無一時之利,而後有久遠之利。以三 四錢之費得十錢之息,以尺寸之楮當金銀之用,此一時之利也 。使封域之內,常有千萬財用流轉無窮,此久遠之利也。後之 治天下者,常顧此而失彼,所以阻壞其始議也。   有明欲行錢法而不能行者:一曰惜銅愛工,錢既惡薄,私 鑄繁興。二曰折二折三,當五當十,制度不常。三曰銅禁不嚴 ,分造器皿。四曰年號異文。此四害者,昔之所同。五曰行用 金銀,貨不歸一。六曰賞賚、賦稅,上行於下,下不行於上。 昔之害錢者四,今之害錢者六。   故今日之錢,不過資小小貿易,公私之利源皆無賴焉,是 行錢與不行等也。誠廢金銀,使貨物之衡盡歸於錢。京省各設 專官鼓鑄,有銅之山,官為開採,民間之器皿,寺觀之像設, 悉行燒毀入局。千錢以重六斤四兩為率,每錢重一錢,制作精 工,樣式畫一,亦不必冠以年號。除田土賦栗帛外,凡鹽酒征 榷,一切以錢為稅。如此而患不行,吾不信也。   有明欲行鈔法而不能行者,崇禎間,桐城諸生蔣臣,言鈔 法可行,歲造三千萬貫,一貫直一金,歲可得金三千萬兩。戶 工侍郎王鰲永主其說,且言初年造三千萬貫,可得五千萬兩, 所入既多,將金與土同價。上特設內寶鈔局,晝夜督造,募商 發賣,無肯應者。大學士蔣德璟言,以一金易一紙,愚者不為 。上以高皇帝之行鈔難之。德璟曰:「高皇帝似亦神道設教, 然賞賜折俸而已,固不曾用之兵餉也。」   按鈔起於唐之飛錢,猶今民間之會票也,至宋而始官制行 之。然宋之所以得行者,每造一界,備本錢三十六萬緡,而又 佐之鹽酒等項。蓋民間欲得鈔,則以錢入庫;欲得錢,則以鈔 入庫;欲得鹽酒,則以鈔入諸務。故鈔之在手,與見錢無異。 其必限之以界者,一則官之本錢,當使與所造之鈔相準,非界 則增造無藝;一則每界造鈔若干,下界收鈔若干,詐偽易辨, 非界則收造無數。宋之稱提鈔法如此。即元之所以得行者,隨 路設立官庫,貿易金銀,平準鈔法。   有明寶鈔庫,不過倒收舊鈔,凡稱提之法俱置不講,何怪 乎其終不行也!毅宗言利之臣,不詳其行壞之始末,徒見尺楮 張紙居然可當金銀,但講造之之法,不講行之之法。官無本錢 ,民何以信!故其時言可行者,猶見彈而求炙也。   然誠使停積錢緡,五年為界,斂舊鈔而焚之,官民使用, 在關即以之抵商稅,在場即以之易鹽引,亦何患其不行!且誠 廢金銀,則穀帛錢緡,不便行遠,而囊括尺寸之鈔,隨地可以 變易,在仕宦商賈又不得不行。德璟不言鈔與錢貨不可相離, 而言神道設教,非兵餉之用;彼行之於宋、元者,何不深考乎 ?     財 計 三   治天下者既輕其賦斂矣,而民間之習俗未去,蠱惑不除, 奢侈不革,則民仍不可使富也。   何謂習俗?吉凶之禮既亡,則以其相沿者為禮。婚之筐篚 也,裝資也,宴會也:喪之含殮也,設祭也,佛事也,宴會也 ,芻靈也。富者以之相高,貧者以之相勉矣。   何謂蠱惑?佛也,巫也。佛一耳,而有佛之宮室,佛之衣 食,佛之役使,凡佛之資生器用無不備,佛遂中分其民之作業 矣。巫一耳,而資於楮錢香燭以為巫,資於烹宰以為巫,資於 歌吹婆娑以為巫,凡齋蘸祈賽之用無不備,巫遂中分其民之資 產矣。   何謂奢侈?其甚者,倡優也,酒肆也,機坊也。倡優之費 ,一夕而中人之產;酒肆之費,一頓而終年之食;機坊之費, 一衣而十夫之煖。   故治之以本,使小民吉凶一循於禮,投巫驅佛,吾所謂學 校之教明而後可也。治之以末,倡優有禁,酒食有禁,除布帛 外皆有禁。今夫通都之市肆,十室而九,有為佛而貨者,有為 巫而貨者,有為倡優而貨者,有為奇技淫巧而貨者,皆不切於 民用,一概痛絕之,亦庶乎救弊之一端也。此古聖王崇本抑末 之道。世儒不察,以工商為末,妄議抑之。夫工固聖王之所欲 來,商又使其願出於途者,蓋皆本也。   胥 吏   古之胥吏者一,今之胥吏者二。古者府史胥徒,所以守簿 書,定期會者也。其奔走服役,則以鄉戶充之。自王安石改差 役為僱役,而奔走服役者亦化而為胥吏矣。故欲除奔走服役吏 胥之害,則復差役;欲除簿書期會吏胥之害,則用士人。   何謂復差役?宋時差役,有衙前、散從、承符、弓手、手 力、耆長、戶長、壯丁、色目。衙前以主官物,今庫子解戶之 類。戶長以督賦稅,今坊里長。耆長、弓手、壯丁以逐捕盜賊 ,今弓兵、捕盜之類。承符、手力、散從以供驅使,今皁隸、 快手、承差之類。   凡今庫子、解戶、坊里長皆為差役,弓兵、捕盜、皁隸、 快手、承差則僱役也。余意坊里長值年之後,次年仍出一人以 供雜役。   蓋吏胥之敢於為害者,其故有三:其一,恃官司之力,鄉 民不敢致難;差役者,則知我之今歲致難於彼者,不能保彼之 來歲不致難於我也。其二,一為官府之人,一為田野之人,既 非同類,自不相顧;差役者,則儕輩爾汝,無所畏忌。其三, 久在官府,則根株窟穴牢不可破;差役者,伎倆生疏,不敢弄 法。是故坊里長同勾當於官府,而鄉民之於坊里長不以為甚害 者,則差與僱之分也。   治天下者亦視其勢,勢可以為惡,雖禁之而有所不止;勢 不可以為惡,其止之有不待禁也。差役者,固勢之不可以為惡 者也。議者曰:自安石變法,終宋之世欲復之而不能,豈非以 人不安於差役與?曰:差役之害,唯有衙前,故安石以僱募救 之。今庫子、解戶且不能不仍於差役,而其無害者顧反不可復 乎?宋人欲復差役,以募錢為害。吾謂募錢之害小,而胥吏之 害大也。   何謂用士人?六部院寺之吏,請以進士之觀政者為之,次 及任子,次及國學之應仕者。滿調則出官州縣,或歷部院屬官 、不能者落職。郡縣之吏,各設六曹,請以弟子員之當廩食者 充之。滿調則升之國學,或即補六部院寺之吏,不能者終身不 聽出仕。郡之經歷、照磨、知事,縣之丞、簿、典史,悉行汰 去。行省之法,一如郡縣。   蓋吏胥之害天下,不可枚舉,而大要有四:其一,今之吏 胥,以徒隸為之,所謂皇皇求利者,而當可以為利之處,則亦 何所不至,創為文網以濟其私。凡今所設施之科條,皆出於吏 ,是以天下有吏之法,無朝廷之法。其二,天下之吏,既為無 賴子所據,而佐貳又為吏之出身,士人目為異途,羞與為伍。   承平之世,士人眾多,出仕之途既狹,遂使有才者老死丘 壑,非如孔孟之時,委吏、乘田、抱關、擊柝之皆士人也、其 三,各衙門之佐貳,不自其長辟召,一一銓之吏部,即其名姓 且不能偏,況其人之賢不肖乎!故銓部化為籤部,貽笑千古。 其四,京師權要之吏,頂首皆數千金,父傳之子,兄傳之弟, 其一人麗於法後而繼一人焉,則其子若弟也,不然,則其傳衣 缽者也。是以今天下無封建之國,有封建之吏。誠使吏胥皆用 士人,則一切反是,而害可除矣。   且今各衙門之首領官與郡縣之佐貳,在漢則為曹掾之屬, 其長皆得自辟,即古之吏胥也。其後選除出自吏部,其長復自 設曹掾以為吏胥,相沿至今,曹掾之名既去,而吏胥之實亦亡 矣。故今之吏胥,乃曹掾之重出者也。吾之法,亦使曹掾得其 實,吏胥去其重而已。   奄 宦     奄 宦 上   奄宦之禍,歷漢、唐、宋而相尋無已,然未有若有明之為 烈也。漢、唐、宋有干與朝政之奄宦,無奉行奄宦之朝政。今 夫宰相六部,朝政所自出也。而本章之批答,先有口傳,後有 票擬。天下之財賦,先內庫而後太倉。天下之刑獄,先東廠而 後法司。其他無不皆然。則是宰相六部,為奄宦奉行之員而已 。   人主以天下為家,故以府庫之有為己有,環衛之強為己強 者,尚然末王之事。今也衣服、飲食、馬匹、甲仗、禮樂、貨 賄、造作,無不取辦於禁城數里之內,而外庭所設之衙門,所 供之財賦,亦遂視之為非其有,嘵嘵而爭。使人主之天下不過 此禁城數里之內者,皆奄宦為之也。   漢、唐、宋之奄宦,乘人主之昏而後可以得志。有明則格 局已定,牽挽相維,以毅宗之哲王,始而疑之,終不能舍之, 卒之臨死而不能與廷臣一見,其禍未有若是之烈也!   且夫人主之有奄宦,奴婢也,其有廷臣,師友也。所求乎 奴婢者使令,所求乎師友者道德。故奴婢以伺喜怒為賢,師友 而喜怒其喜怒,則為容悅矣;師友以規過失為賢,奴婢而過失 其過失,則為悖逆矣。   自夫奄人以為內臣,士大夫以為外臣,奄人既以奴婢之道 事其主,其主之妄喜妄怒,外臣從而違之者,奄人曰:「夫非 盡人之臣與,奈之何其不敬也!」人主亦即以奴婢之道為人臣 之道,以其喜怒加之於奄人而受,加之於士大夫而不受,則曰 :「夫非盡人之臣與,奈之何有敬有不敬也!蓋內臣愛我者也 ,外臣自愛者也。」於是天下之為人臣者,見夫上之所賢所否 者在是,亦遂舍其師友之道而相趨於奴顏婢膝之一途。習之既 久,小儒不通大義,又從而附會之曰:「君父,天也。」   故有明奏疏,吾見其是非甚明也,而不敢明言其是非,或 舉其小過而遺其大惡,或勉以近事而闕於古則,以為事君之道 當然。豈知一世之人心學術為奴婢之歸者,皆奄宦為之也。禍 不若是其烈與!     奄 宦 下   奄宦之如毒藥猛獸,數千年以來,人盡知之矣。乃卒遭其 裂肝碎首者,曷故哉?豈無法以制之與?則由於人主之多欲也 。夫人主受命於天,原非得已。故許由、務光之流,實見其以 天下為桎梏而掉臂去之。豈料後世之君,視天下為娛樂之具。 崇其宮室,不得不以女謁充之:盛其女謁,不得不以奄寺守之 。此相因之勢也。   其在後世之君,亦何足責。而鄭玄之注《周禮》也,乃謂 女御八十一人當九夕,世婦二十七人當三夕,九嬪九人當一夕 ,三夫人當一夕,后當一夕,其視古之賢王與後世無異,則是 《周禮》為誨淫之書也。   孟子言「侍妾數百人,我得志弗為也。」是時齊、梁、秦 、楚之君,共為奢僭,東西二周且無此事。若使為周公遺制, 則孟子亦安為固然,「得志弗為」,則是以周公為舛錯矣。苟 如玄之為言,王之妃百二十人,妃之下又有侍從,則奄之守衛 服役者勢當數千人。後儒以寺人隸於冢宰,謂《周官》深得治 奄之法。   夫刑餘之人,不顧禮義,兇暴是聞,天下聚兇暴滿萬、而 區區以係屬冢宰,納之鈐鍵,有是理乎?且古今不貴其能治, 而貴其能不亂。奄人之眾多,即未及亂,亦厝火積薪之下也。   吾意為人主者,自三宮以外,一切當罷。如是,則奄之給 使令者,不過數十人而足矣。議者竊憂其嗣育之不廣也。夫天 下何嘗之有!吾不能治天下,尚欲避之,況於子孫乎!彼鰓鰓 然唯恐後之有天下者不出於其子孫,是乃流俗富翁之見。故堯 、舜有子,尚不傳之。宋徽宗未嘗不多子,止以供金人之屠醢 耳。 --- Provided by LoyalBooks.com ---